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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政策|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272 2020-08-06

2020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以下简称《入库培育细则》)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和《入库培育细则》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和入库培育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更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更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更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条件: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培育入库)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2008年以来已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更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4、受理及专家评审

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受理(具体收件地点详见附件1),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完成网上收件,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5、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或入库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区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及支持经费并报市认定指导小组。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经入库培育报备的企业,在市科委网站(http://stcsm.sh.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发文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程序: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咨询办理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室、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sh.gov.cn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注:本微信发布的政策内容转自上海市科委官方网站发布内容,如有任何侵权或纰漏,请与我们联系以做整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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